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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 and Licensing Notice – Tyzen Hsiao’s Musical Works

【公告】蕭泰然音樂作品之著作權與授權說明

台灣蕭泰然文教基金會
著作權立場聲明

為維護已故作曲家蕭泰然先生之音樂遺產,避免公眾與使用者對著作權歸屬產生混淆,台灣蕭泰然文教基金會(下稱「本基金會」)特發佈本著作權立場聲明。

一、著作權歸屬與授權關係

依加州夫妻共同財產制度與相關遺產法規,蕭泰然先生於婚姻存續期間完成之音樂作品,其著作權屬夫妻共同財產;在蕭先生過世後,其配偶蕭高仁慈女士依法成為該等作品著作財產權的唯一合法權利人。

蕭高仁慈女士於 2018 年 3 月 25 日,以「著作財產權所有人」身分,與本基金會正式簽署「著作權授權書」,將蕭泰然先生全部音樂作品之著作財產權標的,專屬授權予本基金會。

本基金會依法取得之授權,具專屬性與排他性,為本基金會行使與管理蕭泰然先生音樂作品著作權之法律基礎。

二、授權範圍與使用原則

依「著作權授權書」之規定,本基金會所受之授權範圍包括:

專屬被授權於推廣蕭泰然作品之目的下,得無償使用相關作品進行演出。

專屬享有就授權標的為重製、編輯、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散佈等行為之權利。

如需變更授權內容,均須經雙方書面同意方為有效。

本基金會一向秉持誠信與公益精神,將授權所得及相關推廣活動用於保存、研究與推廣蕭泰然先生的音樂創作,並支持台灣本土音樂文化發展。

三、對其他組織或個人主張之立場

任何未經本基金會同意,而自稱擁有蕭泰然作品授權、以蕭泰然之名義收取權利金或授權費之行為,如無合法權源,均可能構成對著作權人及本基金會權利之侵害。

對於在加州已被主管機關停權、喪失公司權利與特權之法人(例如已遭停權之「Tyzen Hsiao Foundation」),其自稱代表該法人為授權、禁止使用或收取權利金之行為,並不具法律效力;相關行為人亦可能因此承擔個人之民刑事責任。

本基金會對任何誤導大眾、混淆著作權歸屬,或侵害本基金會已取得之專屬授權權利之行為,將保留追究法律責任之權利,並於必要時,於國內外適用之司法管轄區內,採取一切正當法律行動。

常見問答(Q&A)
Q1:目前蕭泰然音樂作品的著作權歸誰所有?

A:依加州相關法律規定,蕭泰然先生過世後,其配偶蕭高仁慈女士為全部音樂作品著作財產權的唯一合法權利人;其後,蕭高仁慈女士已以專屬授權方式,授權本基金會就該等作品行使相關著作財產權。

Q2:台灣蕭泰然文教基金會擁有哪些權利?

A:本基金會依「著作權授權書」取得之權利,包括在推廣蕭泰然作品之目的下,無償演出使用其作品,並專屬享有重製、編輯、公開演出、公開傳輸、散佈等權利之行使權。任何第三人如欲合法使用相關作品,應與本基金會聯繫。

Q3:若有其他團體或個人,自稱代表蕭泰然家屬或某基金會,向演出單位收取權利金,是否有效?

A:如該團體或個人未能提出合法權源(例如:經唯一著作權人或本基金會授權之正式文件),其向演出單位或使用者收取權利金之行為,可能不具法律效力,並有侵害本基金會專屬授權權利之虞。相關單位如有疑義,歡迎逕洽本基金會確認。

Q4:已與台灣蕭泰然文教基金會簽約或取得授權的演出/出版/錄音單位,是否仍需再向其他主體支付權利金?

A:在合法授權範圍內,原則上無須就同一使用行為再向未具權源之第三人支付權利金。若有第三人提出主張,建議保留所有往來紀錄,並立即與本基金會聯繫,以避免重複給付或遭不當索取。

Q5:如遇到著作權主張或收到律師函,該如何處理?

A:建議您:

不要急於簽署任何文件或支付任何費用。

保存所有信件、電子郵件與通訊紀錄。

立即與本基金會聯繫,提供相關文件,以便本基金會協助研判是否涉有不當主張或侵權行為。

視情況尋求專業法律意見。

Q6:如何與台灣蕭泰然文教基金會聯繫,取得授權或確認權利?

A:如有以下需求,歡迎與本基金會聯絡:

音樂會、錄音、出版、影音製作等使用蕭泰然作品之授權。

確認特定單位或個人是否具有本基金會授權。

針對著作權相關問題之諮詢與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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